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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高唐县金象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刘加强、刘文霞、高唐县恒兴机械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唐县金象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刘加强,刘文霞,高唐县恒兴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高唐县金象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梁村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雪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加强,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高唐县恒兴机械有限公司经理,住高唐县盛世豪庭。被执行人刘文霞,女,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高唐县恒兴机械有限公司职工,住高唐县盛世豪庭。被执行人高唐县恒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梁村镇十五里铺开发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加强,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高唐县金象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加强、刘文霞、高唐县恒兴机械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高商初字第6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唐县金象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高唐县恒兴机械有限公司在高唐县国土资源局的征地保证金55万元,需到应返还时方可提取。发现被执行人高唐县恒兴机械有限公司已停产,暂无其他可执行财产;发现刘加强、刘文霞长期不在家,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高唐县恒兴机械有限公司、刘加强、刘文霞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及房产登记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价值的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该案执行标的505442.06元及利息,均未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6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华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麻庆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