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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晓莉与阿都哈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莉,阿都哈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1761号原告杨晓莉,女,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被告阿都哈古,男,彝族,四川省昭觉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莉诉被告阿都哈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莉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晓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莉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72.00元,由原告杨晓莉负担。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光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