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5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某,男,1966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1971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上诉人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刘某某、段某某于1993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婚生子现已成年。刘某某于2013年11月4日在尚志市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未判决双方离婚。刘某某于2014年11月18日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婚后有房产一处,刘某某在诉讼期间表示放弃。刘某某诉称:刘某某与段某某于1993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琐事吵打,现已分居一年之久,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刘某某与段某某离婚,婚后共同财产房屋一栋依法进行分割。段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还有一定的感情,等孩子结婚后再同意离婚。原审判决认为:刘某某于2013年11月4日到法院起诉离婚未被判离后,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刘某某放弃分割财产,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判决:准予刘某某与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刘某某负担。段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段某某与刘某某的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2、原审法院遗漏了共同财产,现有夫妻共同财产107000元在刘某某处,应予分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不准离婚。刘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段某某二审未举示新证据。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段某某、刘某某婚后不能珍惜夫妻之间感情,因琐事吵打,且已分居一年以上且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不能互相谅解和好,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此情形应属于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审法院判决段某某、刘某某离婚正确。段某某以其与刘某某的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段某某主张夫妻共同存款107000元在刘某某处,未能举示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该主张,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段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云龙审 判 员 赵晓波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