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中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亚丽与内江市拓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亚丽,内江市拓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740号原告孙亚丽,女,汉族。被告内江市拓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内江市公园街1号。法定代表人李玲,系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4691172-4。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亚丽诉被告内江市拓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孙亚丽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亚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亚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亚丽负担。审判员 张弟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