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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阴刑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吴新利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利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被告人吴新利抢劫一案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阴刑初字第00021号公诉机关华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新利,男,汉族,1975年10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华阴市,初中文化,家住华阴市罗敷镇桃下管区五里村*组,农民,身份证号码:6105821975********。1996年5月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4年11月11日被华阴市公安局抓获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辩护人郭水利,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阴检诉刑诉(2015)第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新利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新利及其辩护人郭水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1月2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吴新利伙同丁卫战(另案处理)、曹营权(已判决)、万利平(已判决)、丁战红(已判决),五人各携带凶器共同预谋在班车上抢劫。由丁战红给其他四人进行了不同分工,让被告人吴新利负责上车后看守司机,曹营权在车中间位置看丁卫战眼色行事,万利平和丁战红在车的后方位置由后向前打骂乘客要钱,其自己本人守住车门。中午11时许,五人在秦电一期福利区门口乘上一辆由潼关开往丹凤的大客车(陕H-001**),并各自就位。当车辆行驶到华金公路七公里处,曹营权按照丁卫战的示意,首先抽出刀子对乘客刘某某进行威逼要钱,同时丁卫战、万利平和丁战红三人抽出刀子,分别向车上的乘客进行威逼和殴打,并索要钱财。在抢劫过程中,吴新利持刀胁迫司机,致使司机受其控制,丁卫战用刀将乘客张苏民胳膊砍伤,万利平用刀将乘客李某某脖子划伤,其中曹营权抢劫三名乘客,万利平抢劫四名乘客,丁战红抢劫八名乘客。车行驶到17公里处时,丁卫战指使吴新利持刀威胁司机停车,五人下车后各自掏出所抢劫现金,清点后有270元。五人原路返回时,曹营权、万利平、丁战红被公安机关抓获,丁卫战、吴新利逃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新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并提供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现场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对指控事实予以证明,要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吴新利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述清楚,表示认罪。辩护人郭水利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吴新利犯罪时年轻无知,在他人鼓动下参与抢劫行为,系初犯、偶犯,抢劫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小,属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新利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可对被告人吴新利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1996年1月28日晚,丁卫战(另案处理)、曹营权(已判决)、万利平(已判决)、丁战红(已判决)及被告人吴新利在丁卫战家喝酒时,在丁卫战的策划下,五人合谋次日在班车上抢劫。1月29日早五人各携带刀子,前往华阴市罗敷,途中丁卫战对五人如何实施抢劫进行了分工。中午11时许,五人在秦岭电厂一期福利区门口乘上一辆由潼关县开往丹凤县的长途班车(陕H-001**),并按照事前分工各自就位。当车辆行驶到华金公路七公里处,按照丁卫战的示意,被告人吴新利持刀胁迫司机,曹营权抽出刀子对乘客刘某某进行威逼要钱,同时丁卫战、万利平和丁战红三人抽出刀子,分别向车上的乘客进行威逼和殴打,并索要钱财,共抢劫乘客17名,抢得现金270余元。五人后返回至公路管理站附近,万利平、曹营全、丁战红被公安民警抓获,查获赃款270元,已返还被害人,丁卫战、吴新利逃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杨某某陈述,1996年1月29日他在罗敷交警队附近上了一辆班车去洛南,车辆快开时上来了五个小伙子,有两个小伙一个坐在司机旁边,一个在车门口站着,有三个小伙子抢他前面坐的一个小伙,并拿出刀子威胁那个小伙掏钱。后来三个小伙子到他跟前,一个小伙用刀背在他肩上拍了一下,他说没有钱,那个小伙举起刀让他掏钱,他把身上40元钱拿出来给了那个小伙,那三个小伙又走到后面抢别的乘客。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1996年1月29日他乘坐到丹凤的班车,在罗敷管理站处有五个小伙子上车,车行驶了有三四公里后,五个小伙子开始抢劫,其中一个高个子小伙持刀向他旁边坐的年轻人要钱,因为没有钱用刀将年轻人打了几下,高个子又向他要钱,他将身上的20元掏出给了高个子男子,车上的人被抢后,有一个小伙拿刀逼迫司机停车,五名男子就下车了。3、被害人黄某某陈述,1996年1月29日他在罗敷交警队旁乘坐到丹凤的班车回洛南,最后上来五个小伙子。途中这五个小伙子一个站在车门口、一个小伙子坐到司机的旁边,另外三个小伙子都带有刀子并把坐在车门口的一个乘客打了一顿,然后又到车的后面,从后到前向每个乘客要钱。有一个高个子用刀背在他脸上一推一拉让他掏钱,他掏出10元给了拿刀威胁他的小伙,小伙走后另外一个走到他跟前问给钱了没有,他旁边的乘客说给过了,小伙就朝前给别的乘客要钱。那几个人抢完乘客后让司机停车就下车了。4、被害人李某某陈述,1996年1月29日他乘坐到丹凤的客车去洛南,车辆行驶过木材检查站,车上有三个小伙子持刀殴打一个青年,另外一个小伙守住车门,司机旁边还坐了一个小伙,打完人后由前向后开始抢劫乘客,一个小伙先用刀在他的脸上拍一下让他掏钱,他拿出10元,小伙嫌少用刀在他的脖子左部划了一个口子,并在他身上搜,没有搜到钱,后来车往前走了一段路那五人让司机停车就下车了。后来他们让司机返回到派出所报案,途中在管理站门口发现抢劫他们的人在饭馆吃饭,他们就赶到派出所报警了。5、被害人赵某某陈述,1996年1月29日他乘坐陕H-001**号车辆从华阴到洛南,车辆行驶到华金公路7公里上边他看到车上两人在打架,后来就有五个人手里拿着刀子向车上的每一个乘客要钱。其中一个人拿刀在他的头上打了一下,从他身上拿走62元。等那五个人下车后,他们让司机掉头原路返回到公安机关报案。6、被害人周某某陈述,1996年1月29日他从潼关乘坐到丹凤的班车,行驶到罗敷管理站时上来几个人,车行驶到林业检查站时他发现车后边有几个人拿刀砍人要钱。其中一个小伙子手拿刀逼着他把钱掏出来,他拿出10元给那个人,站在前面的小伙嫌钱少打了他一个耳光,并从他身上搜走了4元,然后这五个人就下车。他们让司机开车返回到罗敷派出所报案,车行驶至罗敷管理站时他们发现抢钱的人在饭馆吃饭,他们就到派出所报警。7、被害人刘某某陈述,1996年1月29日他从罗敷乘坐班车到洛南去,车行驶了半个小时后,他看到有一个小伙从车门处走到司机旁边,他身边有一个小伙啥话也没有说对着他的头上打了两拳,后又过来两个小伙打他,并用杀猪刀背在他头上打了五六下,有一个小伙在他身上乱搜没有找到钱,给他说找两盒烟抽,他就从衣袋里拿出五六元钱,小伙说太少没要扔在地上,再打了他几下,又到车厢后门抢别的乘客。8、被害人张某某陈述,1996年1月29日他乘坐陕H-001**号客车回洛南县,他上车后坐在后面的位置。有五个人手里拿着刀子,有两个人站在车门口,其中一个拿着刀逼着司机不让司机说话。有三个人向车上乘客要钱,走到他跟前要钱他说没有,那几个人就拿刀子朝他的脸部打,有一个高个子朝他左胳膊砍了一刀。9、被害人姚某某陈述,1996年1月29日10时许他在秦电一期东路口上了一辆车号为陕H-001**号班车,随后上来五个年轻人车就开了。当车辆行驶到华金公路7公里处,五人开始在车上打一个年轻人,他还劝那几个人不要打人。五个年轻人的其中三个走向车厢后门,有两个人站在车前门口,五个人都拿着刀子,后面三个和前面一个每人手里拿着刀子威胁乘客打人要钱。给他要钱的男子中等个子,长头发,这个人走到他跟前让他掏钱,他说没有钱,在他后面来了两个人拿刀顶着他后背,他就从口袋掏出70多元给了这几个人。这五个人从饮料厂下面的地方下车,后来他们的车就返回到罗敷派出所报案。10、被害人王某甲陈述,1996年1月29日他乘坐一辆班车回丹凤,他上车后坐在门口的位置,车上上来五个年轻人,有一个人坐在司机后面,有一个站在门口,其中三个人打他后面坐的小伙子,门口站的那个人从怀里掏出一把刀子,打人的三个小伙子开始向车上乘客要钱,并且殴打乘客。这三个人向他要钱时,有一个小伙拿着刀子架在他脖子,用手抓住他头发,他就从身上掏出18元给了那个小伙,那个小伙还在他身上衣服里掏钱,五个人把车上乘客都抢完后让司机停车下了车。车开到华阳后因没有找到电话报警,就让司机开车返回到罗敷派出所报案。11、被害人王某乙陈述,1996年1月29日他坐上潼关到丹凤的班车回洛南,后来有五个年轻人也上了这辆车。车行驶至华洛公路七公里处,那五个年轻人掏出刀子对车上的乘客搜身抢钱,不给钱的就乱打一通,用刀子捅到脖子上。有两个小伙子走到他跟前用刀子指着他让他掏钱,他把身上的30元钱全部给了,五个小伙子把车上的乘客抢完后在华洛公路十二公里处让司机停车下了车逃走。后来在车上乘客要求下,司机开车返回到罗敷派出所报案。12、被害人官某某陈述,1996年1月29日他乘坐一辆潼关到丹凤的汽车去洛南,车上上来五个小伙子,在汽车行驶到华洛公路七公里处,那五个小伙子掏出刀子,对车上的乘客强行搜身抢钱,谁敢反抗马上就用刀子捅到脖子上强行搜取财物。其中一个穿风衣的小伙子拿刀子抵着他心口说快掏钱,他从身上掏出20元钱给了那个小伙子。过了一会又有一个小伙子向他要钱,他说给了前面那个小伙,那小伙又向别的乘客要钱。车辆行驶到华洛公路十二公里处时五个人抢完车上的乘客后下车逃走,五个小伙子用刀捅伤两个人、打伤两个人。车辆行驶到华阳,乘客要求司机把车开到罗敷派出所报案。13、被害人苳某某陈述,1996年1月29日他乘坐一辆罗敷到丹凤的汽车回洛南,车刚开过检查站,车上五个小伙子其中一个给他要钱,他说只有五角钱,那个小伙把五角钱拿过去扔在地上,打了他两巴掌并在他身上强行搜钱,见没有搜到钱就用长刀背在他的头顶打了三下,后来还把他的包打开,包里的东西倒在地上,见没有值钱的东西又到后边搜别的乘客去了,抢完车上的乘客那五个人就下车了。14、被害人林某某陈述,1996年1月29日他在罗敷坐班车回商县,车行驶至木材检查站时,车上有五个人拿出匕首向乘客要钱,他坐在车厢后面先看到五人中一人打前边的一个乘客,后来这几个人一起打,嘴里还喊着“给钱不给”。五个人从前向后给车上乘客要钱,有的乘客掏钱不及时就被打了,他给了抢他钱的人12元,后来这五个人叫司机停车就下车走了。车开到华阳时乘客一致要求车辆返回罗敷到罗敷派出所报案。15、被害人曾某某陈述,1996年1月29日他在罗敷乘坐班车回洛南,有五个人在罗敷上了车,车行驶有一分钟后五人中一人坐在了司机旁边,车门口站了一人,另外两人从车后门到了车前面,殴打一个穿黄衣服的年轻人,五个人都拿出刀。有三个人从车后门向前向每个乘客搜身要钱,没有钱的被打一顿,有两位乘客被刀刺伤。有一个瘦小个的人用刀在他前面晃,并从他西服内兜搜出五元。这五个人下车走了后,乘客要求司机开车返回罗敷到派出所报警。16、被害人杨某某陈述,1996年1月29日他乘坐陕H-001**号丹凤县的汽车,后来上来五个人就发车了。车开过秦电一期厂区后,这五个小伙子开始从车前面殴打乘客要钱,没有钱的乘客就被殴打,有一个小伙走到他跟前要钱,他先拿出一元钱,那个小伙说不行,他从身上掏出50元给了那个小伙。五个人把车上的乘客都抢完后让司机停车就走了,后来车上乘客让司机返回到罗敷派出所报警。17、被害人王某丙陈述,1996年1月29日他乘坐到丹凤的公共汽车回洛南,到罗敷时上来五个年轻人,二人站在车前面,三人站在车后面,车前面的两人开始殴打一个乘客,后五人拿出刀子向每个乘客要钱。从他身上强行搜走仅有的五元。五人抢完乘客就下车走了,车上的乘客要求司机将车开回罗敷派出所报案。18证人白某某证言,1996年1月29日他的车从潼关返回丹凤,车行驶到罗敷秦电一期时,渭南地区运输公司的车坏了,给他的车上倒了不少乘客,后来有五个小伙子也上了他的车。在车辆行驶过检查站时,五个小伙子其中有人开始殴打车前面坐的乘客,当时他在车上卖票,他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那五个人从腰里抽出刀子向车上的每个乘客要钱,车开到七八公里时五个人让司机停车下了车。车开到华阳政府报案没有人,就开车返回罗敷派出所报案。19、证人吴某某、丁某某证言,证明与丁卫战系同村村民,1996年丁卫战参与大客车抢劫后至今无音讯,丁卫战父母双亡,家中无人。20、提取赃款笔录及赃物提取笔录,1996年1月29日抓获曹营权、丁战红、万利平,收缴赃款270元。从曹营权、万利平、丁战红身上提取作案工具自制刀具各一把。21、领条,被害人姚某某领取现金60元,王某某领取现金20元,杨某某领取现金40元。22、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吴新利指认其抢劫大客车的华金公路现场。23、被抢劫大客车照片及作案工具照片、被害人伤势照片,证明被告人吴新利伙同曹营权、万利平、丁战红抢劫的犯罪事实。24、华阴市公安局桃下派出所情况说明,在办理吴新利抢劫一案中,其同案犯丁卫战至今未归案。经调查丁卫战于1996年案发后逃跑已去向不明,至今无任何音讯,其父母去世多年,家中无人,待抓获丁卫战后另案处理。25、华阴市人民法院(1996)阴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曹营权、万利平、丁战红已被判处刑罚。26、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吴新利身份情况。27、同案犯曹营权供述,1996年1月28日晚,他和丁战红、丁卫战、万利平、吴新利一起在丁卫战家商量第二天到班车上抢钱。1月29日早五人带上刀子一起到罗敷,路上丁卫战说丁战红和万利平在车厢后边,吴新利盯司机,他和丁卫战守车门,让他先打人,丁战红和万利平再一起上来打人,然后一起抢钱。他们在秦电一期门口上了一辆潼关到丹凤的公共汽车,丁战红和万利平走到了车后,吴新利坐在司机旁边,他和丁卫战守着车门,等车行驶过木材检查站,丁卫战给他说动手,他就用拳头打了离他最近的一个小伙子,丁战红和万利平过来也用拳头在小伙头上打了几拳后,丁战红和万利平就掏出刀子开始向乘客要钱。丁卫战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杀猪刀站在门口,他拿过丁卫战手里的刀子在挨打小伙的头上拍了一下,让小伙把身上的钱拿出来,挨打小伙说没有钱,丁卫战就让他到后边要钱,他把丁卫战的刀子给了丁卫战,拿出他自己的刀子向第二个乘客要钱,这个小伙娃给了他一包烟说没有钱,他就向第三个人乘客要钱,这个人给了他60多元,说是还没有买车票,他就退给了这个人10元,他向第四个抱着娃的人要钱,这个人给前面两个女人说了句什么话,其中一个女人给了抱娃的人20元,他把这20元拿了。在门口有一个四五十岁的人被丁卫战持刀吓的,他一要钱就给了他10元,他给一个女人要钱女人没有给,从后边上来一辆警车,他们几人就暂时停下来。丁卫战让吴新利叫司机停车,他给6个人要钱,3个人没有给钱,打了2个人,抢了90元。他们五人下了车,在路边数了下共抢了280元,他们五人坐车到河东家属区吃饭,后他被公安机关抓获。28、同案犯丁战红供述,1996年1月28日晚,他与同村曹营权、丁卫战、丁战红、万利平五人在一起喝酒,丁卫战让他第二天和他们四人一起在班车上抢钱,他表示同意。第二天早上他们五人上了一辆潼关到丹凤的班车,上车前丁卫战让他和万利平上车到车厢后面站着,丁卫战、曹营权和吴新利在车前面,吴新利负责看住司机。车开过检查站曹营权就打在车前面坐着的一位乘客,他和万利平跑到车前面,他和万利平也上去也打那个人。万利平掏出刀子给车上的乘客开始要钱,万利平用脚踢了他一下让他也给乘客要钱。有一位乘客给他了一元钱,他拿出刀子让这个人再掏钱,这个人说他真没有钱了。他又拿刀子对着一个坐的小伙脖子让掏钱,小伙子给了他20元。他向另外一个人要钱时曹营权说这个人已经给过了,他走向前面给其他人要钱,有一个人从鞋里拿出50元给了他,他抢了4个人,抢了75元。丁卫战叫他们下车,吴新利让司机停车后他们就下车了。下车后五人把抢的钱放在一起数了下,大约有270元,把钱都给了曹营权。他们五人在饭馆吃饭时,他和曹营权、万利平给公安干警抓获,丁卫战和吴新利跑了。29、同案犯万利平供述,1996年1月28日晚他和同村丁卫战、曹营权、丁战红、吴新利一起在丁卫战家中喝酒,丁卫战提议第二天到班车上弄钱,他们都表示同意。第二天早上五人拿着刀子到十冶路口吃饭,期间丁卫战说让吴新利上车看住司机,让他和曹营权、丁战红从车后门开始给乘客要钱,丁卫战自己站在车门口,让曹营权找乘客的事,先打人,然后丁战红和他也过去打人,再向乘客要钱。下午13时五人在秦电一期上了一辆班车,上车后吴新利就坐到司机旁边,丁卫战站在门口,丁战红、曹营权和他走到车后面。曹营权故意碰了一位乘客,他们三人就一起打那个人,曹营权给被打的人要钱,他和丁战红到车后面开始给乘客要钱。他给一位乘客要钱,乘客说没有钱,他就打了这个乘客几拳,拿出刀子在这个乘客头上拍了两下,拍第三下时刀子把乘客的脖子划破了,这个乘客掏出7元。他给第二个乘客要钱,乘客给了他10元,第三个乘客说没有,他打了第三个乘客几下,给了他10元。他向其他两人要钱没有要下,他共抢了五个人,三个人给了钱,二个人没给钱,抢了27元。丁卫战问完了没,丁战红和曹营权说完了,丁卫战说下车,吴新利就叫司机停下车。他们五人下了车把抢来的钱放在一起数了下大约270元,曹营权拿着钱。他们拦了一辆车坐到秦电一期下车,他和丁战红在他们上车的地方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来曹营权也被抓获,丁卫战和吴新利跑了。30、被告人吴新利供述,1996年元月的一天,他和同村的万利平、曹营权、丁战红在丁卫战家里喝酒,丁卫战提议去洛南方向的长途车上抢钱过年花,他们四人都表示同意。第二天早上他们五人分别拿了一把刀装在身上,在十冶路口时丁卫战让他上车后看住司机,让曹营权在车中间位置看丁卫战眼色行事,万利平和丁战红由后向前弄钱,丁卫战自己守住车门。他们五人在秦电一期福利区处上了一辆去洛南的大客车,上车后他坐在司机旁边,丁卫战站在车门处,曹营权站在车中间的位置,万利平和丁战红在车的后方位置。车行驶到华金公路进山几公里处时,不知道谁向乘客要钱乘客不给,他看到其他四人从身上抽出刀子开始打骂乘客要钱,他拿出刀子对司机说“好好开车,不要说话”。有一名三十多岁的男乘客不愿意掏钱,万利平拿刀子朝那个男乘客腿上捅了一刀,那个男乘客害怕就掏出钱,其他乘客也很快将钱掏出,丁卫战看抢到钱就让他叫司机停车,他拿着刀让司机停车。司机停车后他们五人下车,原路返回时丁卫战、万利平和丁战红将抢来的钱给了曹营权,曹营权清点了一下大约有200多元。他们到罗敷管理站在饭馆吃饭,曹营权结账时,看见有一辆警车开过来,他和丁卫战就往西边地里跑,曹营权等被抓获。后来他就一直在外躲藏,直到2014年11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辩护人郭水利当庭提交的华阴市公安局询问笔录、渭南市下邽镇张南村村委会证明、陕西海得机械有限公司证明等与本案无关联性,对上述证明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新利伙同丁卫战、曹营权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殴打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新利犯抢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因其犯罪行为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罚。被告人吴新利与丁卫战、曹营权等的抢劫行为属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吴新利属作用相对较轻的主犯。被告人吴新利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辩护人郭水利提出被告人吴新利系从犯,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对其提出应依照从旧兼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新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1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李少鹏代理审判员  李小兵人民陪审员  李书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柯汶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