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纪宗涛与李东良、河间市城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宗涛,李东良,河间市城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丁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民初字第409号原告纪宗涛,男,1980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惠民县清河镇西五村**号。委托代理人李洪建,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东良,男,1979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商林乡李家庄村***号。被告河间市城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东环路东侧园丁小区*号商住楼。法定代表人李文彦,经理。被告刘丁丁,男,1987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商林乡商林一分村***号。身份证号:130929198711166910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解放西路**号。负责人李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艳平,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纪宗涛与被告李东良、河间市城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丁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宗涛及委托代理人李洪建,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艳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东良、河间市城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丁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纪宗涛诉称,2014年12月14日4时10分许,被告李东良驾驶冀J×××××/冀J×××××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惠民县李庄镇惠青大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光磊轮胎店门口处,与由南向北行驶停车的张冠良驾驶的鲁M×××××/鲁M×××××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惠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东良负事故主要责任、张冠良负次要责任。此事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6100元。被告刘丁丁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被告是冀J×××××/冀J×××××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实际车主,雇佣李东良驾驶车辆,请求依法处理。被告河间市城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被告单位是车辆销售单位,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对于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于交强险及商业险(55万)范围内依法赔偿;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庭审中,原告纪宗涛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欲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2、原告身份证、车辆挂靠合同、鲁M×××××/鲁M×××××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欲证明原告主体适格。3、张冠良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欲证明张冠良具有合法驾驶资格。4、冀J×××××/冀J×××××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证、保险单。欲证明被告河间市城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具备主体适格。5、滨州三维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维修明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滨州三维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一汽解放销售有限公司代理协议书一份。欲证明滨州三维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系经一汽解放销售有限公司授权的具备4S店服务功能的公司;原告车辆损失情况。6、山东正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清障费发票(450元)、施救费发票(20000元)、拆检费发票(5000元)、评估费发票(1000元)、交通费发票(150元)。欲证明鲁M×××××/鲁M×××××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停运损失、货物损失及支出费用情况。经质证,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对以上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并愿意与原告协商处理。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1号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交警部门依法作出,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确认为有效证据。原告提交的2、3、4、5、6号证据反映了鲁M×××××/鲁M×××××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损失、货物损失、停运损失及原告为此支出的相关费用,是真实的,确认为有效证据。依据以上有效证据、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12月14日4时10分许,被告李东良受被告刘丁丁雇佣驾驶冀J×××××/冀J×××××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惠民县李庄镇惠青大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光磊轮胎店门口处,与由南向北行驶停车的张冠良驾驶的鲁M×××××/鲁M×××××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2014年12月15日,惠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00044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东良负事故主要责任、张冠良负事故次要要责任。鲁M×××××/鲁M×××××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滨州三维汽车商贸公司维修,原告纪宗涛支付维修费225840.50元。2015年1月8日,山东正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价格评估报告书,鉴定鲁M×××××/鲁M×××××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停运损失25200元。原告为此支付清障费450元、施救费20000元、拆检费5000元、评估费1000元、交通费150元。另查明,鲁M×××××/鲁M×××××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登记车主是惠民县富瑞运输有限公司;驾驶人是张冠良;实际车主是原告纪宗涛。冀J×××××/冀J×××××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是被告李东良;系实际车主被告刘丁丁从被告河间市城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分期购买;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550000元。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因果关系等因素进行确定,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被告李东良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事发时,被告李东良受被告刘丁丁雇佣,系雇佣行为。因此,对于原告纪宗涛受到的经济损失,被告刘丁丁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李东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河间市城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车辆管理及使用中无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纪宗涛鲁M×××××/鲁M×××××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系营运车辆,结合山东正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结论及事故发生实际情况,鲁M×××××/鲁M×××××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停运损失以每天损失560元、停运25天为宜。涉案冀J×××××/冀J×××××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负有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因此,对于原告纪宗涛的损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按照原告的实际损失及保险赔偿比例予以赔偿。原告纪宗涛庭审中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律规定就赔偿额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律规定赔偿损失1469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故本院对原告纪宗涛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纪宗涛剩余经济损失,由被告刘丁丁按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予以赔偿。被告李东良、河间市城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丁丁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答辩权、质证权的放弃,不影响本案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纪宗涛经济损失1469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刘丁丁赔偿原告纪宗涛经济损失10500元,被告李东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纪宗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4元,由被告刘丁丁、李东良负担。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至原告账户: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84200206431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俊峰审 判 员 崔荣华人民陪审员 任 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磊-附件:民事判决书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1、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太平洋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3、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4、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5、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6、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7、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