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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刑执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孙开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开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刑执字第1969号罪犯孙开良,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一月十四日作出(2009)普中刑初字第6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开良犯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孙开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10)云高刑终字第51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孙开良的定罪量刑。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本院于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云高刑执字第117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减刑后,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2015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5月14日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系累犯,数罪并罚,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特殊表扬1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孙开良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35年3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 梅代理审判员  何丽萍代理审判员  陈金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彦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