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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上海缘申贸易有限公司与陕西金刚五矿资源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缘申贸易有限公司,陕西金刚五矿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港口作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904号原告:上海缘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一路XXX号C座215室。法定代表人:王怀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永荣,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穆家锁,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金刚五矿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XXX号XXX号楼XXX层X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缘申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刚五矿资源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案中,原告并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且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缘申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金刚五矿资源有限公司起诉处理。审 判 长  XX.代理审判员  张 健人民陪审员  李玉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天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