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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千阳阳与袁芬林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阳阳,袁芬林,刘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27号原告千阳阳,男,汉族,住址河南省方城县,委托代理人黄智峰,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舟舟,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袁芬林,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刘东,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