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24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白建芳与张兆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建芳,张兆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489-2号原告白建芳。委托代理人王文富,临朐五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兆宏。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现原告已撤诉,被告要求解除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张兆宏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薛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