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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24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白建芳与张兆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建芳,张兆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489-2号原告白建芳。委托代理人王文富,临朐五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兆宏。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现原告已撤诉,被告要求解除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张兆宏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薛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