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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1973年9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74年11月5日出生。依据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五通民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1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某某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现已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08)五通民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