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郭斌斌犯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斌斌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33号罪犯郭斌斌,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4日作出(2012)东二法刑初字第15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斌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6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郭斌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斌斌于2012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月29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获得嘉奖21次,2013年12月、2014年4月、2015年1月共获得表扬3次;考核期内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斌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强奸罪,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斌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理阳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