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元超诉被告河南后羿制药有限公司李志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超,河南后羿制药有限公司,李志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张元超,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周绍峰、王振礼,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后羿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工业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红云,总经理。被告李志锋,男,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张元超诉被告河南后羿制药有限公司、李志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张元超承担。审判员 姚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怡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