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庞振君与庞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振君,庞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894号申请执行人庞振君,女,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西里路*号院*号楼**号。被执行人庞小燕,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马桥镇小苏庄村庞小庄组***号。庞振君与庞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4)郑黄证民字第27900号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郑黄证执字第200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庞小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庞振君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庞小燕名下银行存款21963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青运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金执字第2894号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庞振君与庞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4)郑黄证民字第27900号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郑黄证执字第200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庞小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将被执行人庞小燕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宋砦小区3号院13号楼东1单元14号(产权证号:14012197**)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止)。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5)金执字第2894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查封)受送达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送达地点同上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王千送达人王千、范青运注: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者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