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小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与XX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额字第376号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长沙南路26号。被告:XX,住乌鲁木齐市北京中路138号发电设备厂小区**号楼*单元***室,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审理的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与被告XX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25元。审判员 邓红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