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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某金与刘某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金,刘某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金,女,汉族,1971年9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刘某妹,曾用名刘凤英,女,汉族,1965年10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陈某金与被执行人刘某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3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中,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4)融民初字第303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某妹名下的坐落于福清市混合结构五层楼房一幢和坐落于福清市A#楼1#店。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刘某妹送达了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妹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刘某妹名下的坐落于福清市混合结构五层楼房一幢;二、拍卖被执行人刘某妹名下的坐落于福清市A#楼1#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陈观捷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友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