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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执字第0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汪明清与周伟、韩传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明清,周伟,韩传新,吴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亳执字第00015-2号申请执行人:汪明清,男,汉族,1968年4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周伟,男,汉族,1970年1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韩传新,男,汉族,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吴怀明,男,汉族,1969年6月23日出生,住亳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亳民一初字第001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周伟、韩传新、吴怀明未履行法律义务,另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采取了保全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韩传新所有的产权证号:201103583号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韩传新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西路帝景华庭小区4号住宅楼3单元106(产权证号:201103583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祥东审 判 员  赵瑞强代理审判员  梁绍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宇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