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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熊某甲与熊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甲,熊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561号原告熊某甲,男,年籍在卷。被告熊某乙,男,年籍在卷。原告熊某甲诉被告熊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后,向原告熊某甲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口头通知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后又两次电话通知,发信息通知,但原告一直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愈期不予交纳,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世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亚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