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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江明泽与朱明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明泽,朱明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70号原告:江明泽。委托代理人:刘淑岚,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被告:朱明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龙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再爽,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明泽诉被告朱明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明泽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明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明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江明泽自负。审 判 长  杜 芳审 判 员  王明星代理审判员  顾根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