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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二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赣州哈布拉酒精有限公司、黄带春、黄淑萍、鑫业集团(江西)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哈布拉酒精有限公司,黄带春,黄淑萍,鑫业集团(江西)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二初字第1572号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涛,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赣州哈布拉酒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法定代表人黄带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黄带春,女,1974年3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黄淑萍,女,1976年11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鑫业集团(江西)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法定代表人林业霖,该公司董事长。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哈布拉酒精有限公司、黄带春、黄淑萍、鑫业集团(江西)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被告赣州哈布拉酒精有限公司、黄带春、黄淑萍、鑫业集团(江西)担保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4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赣州哈布拉酒精有限公司、黄带春、黄淑萍、鑫业集团(江西)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0万元或查封、扣押三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吴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