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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娟与巩玉新、丁云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751号原告李娟。被告巩玉新。被告丁云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娟与被告巩玉新、丁云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西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