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娟与巩玉新、丁云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751号原告李娟。被告巩玉新。被告丁云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娟与被告巩玉新、丁云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西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