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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3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胡东来与金祖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东来,金祖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3014号申请执行人胡东来。被执行人金祖兵,经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东来与被执行人金祖兵买卖合同一案中,经向银行、房管处及车管所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301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怀瑛执 行 员 楼贤中执 行 员 黄剑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