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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民二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天水市麦积区天泉饭店诉被告金孔雀歌舞厅、张小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市麦积区天泉饭店,金孔雀歌舞厅,张小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二初字第277号原告天水市麦积区天泉饭店,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凤凰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慧,该饭店经理。委托代理人颜景学,男,该饭店职工,住天水市麦积区凤凰路1号。被告金孔雀歌舞厅,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凤凰路1号。经营者张小亮。被告张小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市麦积区天泉饭店诉被告金孔雀歌舞厅、张小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水市麦积区天泉饭店以该纠纷双方已协商解决完毕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水市麦积区天泉饭店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水市麦积区天泉饭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原告负担738元,退还原告天水市麦积区天泉饭店737元。代理审判员 孙 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占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