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执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与汪美华、孙胜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汪美华,孙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5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丁大庆,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汪美华,女,1971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孙胜利,男,1973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二初字第0008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美华、孙胜利银行存款14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少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浩(实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