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4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苏金荣与陈志荣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金荣,陈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279号申请执行人苏金荣,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人,居民。被执行人陈志荣,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621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志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苏金荣支付货款4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苏金荣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陈志荣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6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