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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一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罗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一初字第00366号原告:罗某,男,194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尹某,女,195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汤慧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