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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执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兴贵、孔凡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贵,孔凡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上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上执字第00325号申请执行人刘兴贵,男性,45岁,1969年5月26日出生,证件号码362125196905260012,地址上犹县城城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孔凡运,男性,39岁,1975年8月11日出生,证件号码362125197508110015,地址上犹县,联系方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孔凡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孔凡运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孔凡运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在被执行人孔凡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孔凡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开户帐户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泽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