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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静民初字第3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春海与国网天津静海供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海,国网天津静海供电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初字第3678号原告李春海。被告国网天津静海供电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国网天津静海供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来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海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 英人民陪审员 张 策人民陪审员 吴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相法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