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上海嘉定万象涂料厂与上海志斌电工线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嘉定万象涂料厂,上海志斌电工线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700号原告上海嘉定万象涂料厂,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投资人袁其明。委托代理人王欲,男。委托代理人李刚,男。被告上海志斌电工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朱志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嘉定万象涂料厂诉被告上海志斌电工线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上海志斌电工线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93,517.84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志斌电工线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3,517.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陆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宗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