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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4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朱云华与葛义鹏、天长市和平加油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云华,葛义鹏,天长市和平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404-1号申请执行人朱云华,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葛义鹏,私营企业主。被执行人天长市和平加油站。住所地:天长市汊涧镇和平村。负责人:葛义鹏,加油站站长。本案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葛义鹏所有的位于天长市汊涧镇汊北村天长市和平加油站、天汊国用(2009)第017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目前已进入评估程序,待评估结果再作处理。现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天民诉前调字第001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