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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尤慧与被何亚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820号申请执行人尤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执行人何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尤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尤某偿还借款本息人民币27万元,负担案件执行费3950元,偿付迟延履行金4725元(以27万元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5年2月5日起计算至2015年5月15日),共计人民币278675元。但被执行人何某某至今未履行。故本院依法每月从被执行人何某某工资账户中扣划其工资收入,直至扣划完毕止。扣划内容本院已向相关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已开始执行,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8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建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