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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执字第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陶某与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某,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033号申请执行人陶某。被执行人蒋某。申请执行人陶某与被执行人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的(2009)启吕民初字第08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蒋某应于每年1月10日前支付当年度的抚养费4560元及教育、医疗费的一半至孩子18周岁为止。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启吕民初字第08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朱汉礼执行员 蔡卫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