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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一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周甲南与段维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甲南,段维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一初字第252号原告周甲南,男,193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段维安,男,194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甲南与被告段维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甲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甲南负担。审 判 员  向孙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蒋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