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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俊申请执行陈中武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张俊,男,汉族。被执行人陈中武,男,汉族。本院依照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达州市佳诚公证处(2013)达市佳证字第3428号公证书、(2015)达市佳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和本院(2015)通川非执审他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中武将其名下住房一套,抵押登记在申请执行人张俊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中武名下住房一套。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限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偿还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查封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帅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