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商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严步宏与江苏盛康置业有限公司、李茂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步宏,江苏盛康置业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商初字第00094号原告严步宏,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某。被告江苏盛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建丰路(原义丰镇建丰路)。法定代表人李茂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某。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某。原告严步宏与被告江苏盛康置业有限公司、李茂林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步宏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步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步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严步宏负担。审 判 长 蔡 祥审 判 员 安 红代理审判员 裴森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曹妮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