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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滴法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崔国学、王金与鸡西市滴道区天隆盛煤矿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国学,王金,鸡西市滴道区天隆盛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滴法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崔国学,男,汉族,1964年11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海浪镇岔路村。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4196411032233。申请执行人王金,男,汉族,1968年5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新泉村3组。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21196805065038。被执行人鸡西市滴道区天隆盛煤矿,住所地鸡西市滴道区滴道河乡,组织机构代码67747044-2。实际投资人,辛宝金。本院在执行崔国学、王金申请执行鸡西市滴道区天隆盛煤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劳人仲裁字(2014)第47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崔国学、王金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鸡西市滴道区天隆盛煤矿应支付申请人崔国学、王金劳动报酬49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滴法执字第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吉涛审判员  刘子坤审判员  赵成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思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