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强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638号罪犯王强,现在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6日作出(2010)甘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罪犯王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21日作出(2010)大刑二终字第3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9月25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9年9月22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市监狱于2015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获2013年度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强的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强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