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26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储旭与陕西福锦米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旭,陕西福锦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646-1号申请执行人储旭,男,1974年5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福锦米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储旭与被执行人陕西福锦米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储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69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