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蔡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1524号原告方某某,女,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丁海侠,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蔡某某,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方某某诉被告蔡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治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治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