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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商保字第1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临沂淘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临沂市盛世创意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淘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临沂市盛世创意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商保字第1162-1号原告临沂淘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西城新贵1号楼1109号。法定代表人黄秀同。被告临沂市盛世创意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与水田路交汇南区私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公浩宇。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商初字第3861号原告临沂淘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盛世创意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临兰商保字第1162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告临沂市盛世创意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万元。现因该案尚未审结,保全财产的期限即将届满,原告为此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冻结被告临沂市盛世创意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万元;二、续行冻结的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