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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房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724号原告:房某,农民。被告:江某,职工。原告房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房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马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李东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