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1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郝亮军、郝亮东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军,郝亮军,郝亮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116-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军,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郝亮军,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郝亮东,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2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郝亮军、郝亮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李建军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5月1日起至2013年6月27日止该笔债务的利息,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负担案件受理费2610元、执行费2940元,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郝亮军、郝亮东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李建军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郝亮军、郝亮东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曹 葆代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