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中民一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库车县华龙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亚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车县华龙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亚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民一初字第37号原告库车县华龙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库车县宾馆北楼1层3号库车县福灯鑫矿业有限公司办公区内。法定代表人邱登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亚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白土坝**号*幢*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江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芳丽,新疆璟广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库车县华龙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亚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库车县华龙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库车县华龙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车县华龙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286.76元(库车县华龙公路投资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40143.38元,由库车县华龙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孟世敏代理审判员 赵培培人民陪审员 张 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亚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