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罗林平犯绑架罪;犯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654号罪犯罗林平,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原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9日作出(2007)东法刑初字第19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林平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罗林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6月14日作出(2007)东中法刑终字第4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罗林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09年11月2日、2011年10月20日、2013年6月20日以(2009)东中法刑执字第2447号、(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2477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3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十一个月、一年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罗林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林平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获得嘉奖21次,2013年12月、2014年6月、2015年1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1次,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被扣1分。该犯于2011年6月10日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林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所犯罪行属严重暴力犯罪,且数罪并罚,社会危害性大。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林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理阳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耀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