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赵国强与赵艾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005号申请执行人:赵国强,男,佤族,1996年1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哇族自治县岩帅镇贺勐村委会**组,身份证号码:5335281996********。委托代理人:杨欣,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艾改,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哇族自治县岩帅镇贺南村*组。申请执行人赵国强与被执行人赵艾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少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88269.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不在我院辖区,该案于2015年4月10日委托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黄少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审 判 员 王怀贞人民陪审员 卢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建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