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正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博世嘉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正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博世嘉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67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西路32号。法定代表人吴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辉,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天津正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南三路7号。法定代表人胡树宗,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博世嘉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南三路7号。法定代表人刘会国,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正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博世嘉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南民三初字第65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天津正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博世嘉传媒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现已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067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宇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