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二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铜陵县人民医院与崔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县人民医院,崔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二初字第00299号原告:铜陵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胡洪翔,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施伟,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忠,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崔斗,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县人民医院与被告崔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县人民医院因双方已自行和解达成协议,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县人民医院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县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4元,减半收取457元。由原告铜陵县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严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文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