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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二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铜陵县人民医院与崔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县人民医院,崔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二初字第00299号原告:铜陵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胡洪翔,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施伟,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忠,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崔斗,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县人民医院与被告崔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县人民医院因双方已自行和解达成协议,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县人民医院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县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4元,减半收取457元。由原告铜陵县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严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文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