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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489号原告杨某某。被告程某某。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已与被告程某某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