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汝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739号原告武某某,男,1980年11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俊霞,女,系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邵某某,女,1982年12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对被告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利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晓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