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郭灿垣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灿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706号罪犯郭灿垣,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铁路运输法院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2009)广铁法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灿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郭灿垣不服,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广铁中法刑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郭灿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2年2月24日、2013年8月23日以(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290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687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郭灿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灿垣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月30日共获得20次嘉奖,2014年1月、2014年7月、2015年1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罪犯郭灿垣先后于2013年4月9日、2014年7月31日、2015年1月9日分别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1000元、2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郭灿垣在2013年2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狱内月均消费约为204元,在东莞监狱个人经济账户余额约为47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零花钱情况统计表、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灿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主犯,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灿垣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赖美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